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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遠端監控資訊系統使用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2007724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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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管理使用具遠端監
        控功能資訊系統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各所屬機構應將本規範納為「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文件,並得依機構特性及需要另訂使
        用管理規定。


三、遠端監控資訊系統係指可在本機監控遠端伺服主機或電腦並使用其
    程式之資訊系統。

四、遠端監控資訊系統作業項目:
(一)遠端電腦軟硬體資產管理及盤點。
(二)對遠端電腦軟硬體安裝、移除及異動等記錄。
(三)主動對遠端電腦派送及安裝相關軟體。
(四)遠端電腦儲存設備存取紀錄及管理。
(五)對遠端電腦設定不允許執行之軟體。
(六)前五款以外之作業項目,非經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不得使用。


五、遠端監控作業應遵守事項:
(一)遠端監控作業人員必須為本會及所屬機構資訊單位或資訊業務承
            辦人,不得委外辦理。
(二)應用系統委外廠商如需以遠端方式進行作業時,應經申請核准後
            辦理,申請程序如下:
         1.廠商以公文書申請,內容須有契約案號、作業名稱、遠端作業方
            式、來源 IP 位址、作業期間等資料,經資訊部門主管核准後辦理
            。
         2.廠商於核准作業期間每次進行遠端作業,須以電話通知應用系統
            負責人,由遠端監控作業人員填寫申請表(如附件),經資訊部
            門主管同意後,啟用申請表所載之臨時權限,如作業未完成者不
            得補行作業,應依申請程序重新辦理。
(三)使用之紀錄檔(Log Files),應列為機敏資料保管並保存二年以上
             。
(四)監控資料調閱需經副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稽核作業:
(一)各機構應將遠端監控作業納入資訊安全內部稽核項目,避免不當
      使用,引發違法爭議及洩密情事。
(二)於完成遠端監控作業後,應將原申請表作業狀況紀錄及實際作業
      時間等資料彙整備查,俾利管控及據以辦理稽核作業。

七、遠端監控資訊系統維護廠商進行維護作業,應由遠端監控作業人員
    全程陪同或全程監控,並應簽署保密切結書。

八、使用遠端監控資訊系統應依有關法令及保密規定,如有違反本規範
    致洩露或侵害個人隱私權益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涉及
    刑事責任者,並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