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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加強在建工程工地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捌字第102007652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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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杜絕本會及所屬機構在
  建工程發生危安事件,督促精進安全防護作為,達成「零災害」之安
  全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加強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落實工程施工查核,邀請具有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專長之查核委員納編,並追蹤要求改進查核所見缺失。
(二)各業管處督導所屬機構相關業務時,應同時對其在建工程實施勞工
   安全衛生督導。
(三)加強辦理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講習。

三、 各所屬機構加強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建立勞工安全衛生分級管理制度:參照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訂定之工
   程三級品管制度,分別建置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工作職掌及作業要領(如協議組織、危害告知及自動檢
   查等)。
(二)覈實編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勞工安全衛
   生設施圖說納入工程契約,按工程特性(如夜間施工、深開挖等)
   、安全設施數量等,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具體量化編列計價,
   並於廠商估驗計價時詳實檢核。
(三)加強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應要求施工廠商於開工前及危險性作
   業前,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並做好防
   火、防墜、防感電、防崩塌、防竊等各項安全措施。
(四)落實各項工地警告標誌規定:工地警告標誌應按規定放置,發現違
   規事件立即糾正,現場危險因子立即要求改善。
(五)要求正確使用安全器具:要求工人正確配戴安全帽,另安全設施、
   安全索及護具等均應依工地安全規定配置。
(六)加強施工人員生活紀律:嚴禁施工人員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赤膊
   上工。工地酗酒、嗑藥、吸毒、滋事等情事,如經查獲,依合約立
   即要求調離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