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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經營整合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輔陸字第100000451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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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達本會醫療機構資源共享、精簡服務流程、降低營運成本,使醫院
    在自給自足條件下永續經營,提昇整合後醫療服務之可近性、有效性
    及可接受性,特頒訂本作業規範。


二、策略
(一)現階段整合皆本「單位保留、功能整合」原則規劃。
(二)以「先水平、再垂直」,兩階段性建構本會「整合性醫療照護體系
      」。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經營整合組織架構圖,如附圖。
(四)第一階段:
      1.嘉義、宜蘭、花東三地區之榮院先進行水平整合:分別由嘉義、
        蘇澳、玉里榮院成立「地區管理會」。
      2.三所總院同時進行與其他榮院之垂直整合:成立北、中、南部「
        區域管理會」,各指導區域內榮院並支援轄區榮家保健組。
(五)第二階段:嘉義、宜蘭、花東地區之榮院水平整合後再分別與三所
      總院進行垂直整合。
(六)第三階段:組織修編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併案辦理。


三、實施期程:如附件一。


四、整合內容:如附件二。


五、整合目標:如附件三。


六、整合組織績效評估指標及管考機制
    請各整合主導醫院依整合執行計畫中設定之目標,研訂關鍵指標、閾
    值及評核權值,每季進行檢核(含開源或節流成效)及改進,並報會
    核定,績效評核結果將納入各級榮院首長、副首長年終績效考評政策
    配合項目之分數。


七、請水平及垂直整合主導之相關榮(總)院,依據本作業規範擬定整合
    執行計畫後,依本會指定期限到會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