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開發所屬農林機構觀光休閒遊憩事業之目的,旨在有效利用其天
然資源,實施多角化經營;改善經營現況,吸取經營管理技術;引進
民間資金;轉變傳統農業經營型態,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及收益;並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
二、為有效開發經營會屬個農林機構之觀光休閒遊憩事業,依行政院台八
十防四二一六一號函修正核定,「本會會屬農林機構開發觀光休閒遊
憩事業實施要點」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得以順利推展起見,特定本作業規應,以為本會及個機構作業準則。
三、開發方式:
(一)合作經營:
1.由本會提供土地,既有設施之使用權及部份資金,並徵求民間或
公營事業機構,共同規劃合作經營。
2.由本會提供土地之使用權,徵求投資者自行規劃經營。
(二)直接經營:凡規模較小,由本會自籌資金規劃開發經營。
四、適用範圍:
(一)會屬農場及森林咳發處等適合開發為觀光休閒遊憩區之單位。
(二)前款開發經營之土地面積,應以實際需求為限。
五、合作經營之對象
國內外具有投資能力,及經營觀光遊憩事業經驗與實績之財團或公營
事業機構為合作經營之。
六、對象。凡由各機構提供土地、既有設施之使用權及部份資金,並徵求
民間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技術、資金、籌組公司,共同規劃經營者,悉
依「本會對合營事業合作投資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其甄選工作應
參照本作業規定有關條文辦理。(如附錄一【略】)
七、各機關對規模較小、自籌資金、規劃直接經營者,應參照「本會生產
事業機構投資計畫座業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辦理合作經營,應依據「本會會屬農林機構開發觀光休嫌遊憩
事業實施要點」第五條之各項規定你定合作經營條件,並分別於其經
營管理計畫綱要甄選文件及契約書內敘明。
九、辦理合作經營以個案作業為原則,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略】:
(一)各機關應依據其特性,決定合作經營範圍及設施,提出挺規劃建議
書,報由會協調有關機關審查評估,並經本會專案小組審議,簽報
核定後,據以承辦。
(二)各機構合作經營興建個項設施之位置、土地全數及使用限制等,應
先洽得有關機關之同意。
十、各機構釐定之整體規劃建議書,其應說明之事項:
(一)設計規劃部分應包括:
1.土地分區使用規定。
2.空邊規模的估計。
3.種類及密度管制。
4.區域配置的準則。
5.土地容量及建蔽率、容積率之限制。
6.環境影響評估及汙染防治。
(二)經營管理計畫不份應包括:
1.經營管理現況。
2.經營管理的目的。
3.經營管理方式。
4.管理機關組織與職權。
5.管理細則。
十一、各機關合作經營觀光修閒遊憩事業之甄選,以通訊方式辦理。
十二、各機構應你定甄選文件,詳列合作經營條件(參照附件二【略】)
報會核定後,公告徵求合作經營對象,並函請有關機構推箭眼昭公
信。並於徵求屆滿後一個月內,由本會協助個機構聘請家學者機關
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就其工成計畫書(含設計藍圖)、財務計劃、經
營管理計劃、及經營能力等項,公開評鑑甄選。
十三、各機構依據平鑑審定之結果、通知甄選合格之投資者參與競價。凡
參加甄選與本會合作經營觀光休閒遊憩事業者,除規費外,應按投
資資本額繳納百分之一的保證金。競價獲選後底充履約保證金。
十四、各機構於競價決選之日起午日內將情形陳報本會核備,並通知獲選
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簽約(參照附件三【略】),並按投資
資本額繳納百分之三履約保證金,投資人應於決選之日啟三個月內
簽定合作開發經營契約,並完成法院公證手續,如有可歸則於投資
人之事由,逾期未簽約者,撤銷其投資權利,前款已繳之保證金不
予發環。
十五、投資人與各機構訂立合約書後,十日內應向各機構題出開工日期。
並應填具「○○○○○○○設施興建申請書」(如附件四【略】)
,檢附投資計畫書、經營計畫者、財務計畫書、建築規劃設計圖、
設計說明書、污染防治計畫、公共安全計畫、設施總說明及籌備建
設進度表等簽約之日起六個月內報由主管單位核准後,依建築相關
法令規定興建,逾期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者,撤消其投資權利,已
繳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有不渴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者不在此
限。
十六、投資人應依個機構核定之期限完成整體開法,逾期未完成且未申准
延期者中止其契約,其已繳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已施工之建
築物及設施等,並應於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各機構
代為執行,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負擔,由原投資人如能於契約終止前
覓得符合原投資條件規定者繼續投資興辦,經會同新人報請各機構
核定後,該契約之法律關係由新投資人承受。
十七、投資人如具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其工程細部既畫十,兵檢附變更
計畫圖說乙式五份,向各機構審查同意後始可施工,並陳報本會核
備。但不免除其遲延完工之責任。
十八、投資人於竣工後十日內,應填具「○○○○竣工勘驗及開業申請書
」(如附件五【略】)。檢附有關資料文件,報請各機構會同有關
機關派員依合箹規定詳實勘驗,刊驗合格,領取使用執照,並登記
營業,履約保證金於竣工後無息發還。
十九、各機構得依據契約內容,對投資者就經營管理,遊客滿意度及持續
擴大投資意願等項目,進行評估作為續箹之參考。
二十、訂立本作業規定之相關法規如次:
(一)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等。
(二)發展觀光條例。
(三)本會「輔導條例」及「農場組織規程」。
(四)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五)本會會屬農林機構開發觀光休閒遊憩事業實施要點。
(六)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七)風景特定區管理原則。
二十一、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會屬農林機構開發觀光休
閒遊憩事業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作業規定自發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