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考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度經
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
、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人員。
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範圍與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盈餘達成率。
2、盈餘成長率。
3、可供分配盈餘分配比率。
(二)政策執行:
1、政策任務事項。
2、公益執行情形。
3、重大議案事先報會。
4、即時回報公司事項。
5、參與本會召集各項會議。
6、配合本會要求提供相關調查事項。
7、董事會議資料及時報會。
8、協調董監事改選。
(三)安置達成率: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
1、安置率是否高於本會持股率。
2、安置人數與去年比較。
(四)公民股互動:
1、本會董事會審查意見與民股溝通執行情形。
2、以公股權益為重,促進公民股和諧。
(五)法規遵循:
1、遵循本會、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
2、遵守自律守則。
3、相關裁罰。
(六)優良事蹟:
1、引領公司創新發展或轉型推動具有成效。
2、從事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簡稱ESG)成效卓著。
3、員工教育訓練權益維護等革新措施完善。
4、科技技術運用創新突破。
5、危機事件應處風險管控表現突出。
6、排除困境帶領公司由虧轉盈。
7、其他對本會權益及形象有正面貢獻。
(七)違失情事:
1、嚴重影響本會權益。
2、公司經營有重大違失。
3、違反本會自律守則,行為不當者。
4、公司股權發生重大變化,卻疏於注意,或未確實掌握董監事改選動向
,致本會權益受損,情節重大者。
5、疏於管理致公司發生氣爆、工安等意外事件。
(八)會薦首長對所管會薦高階經理人之考評。
四、核算經營績效係依據各投資事業機構年終會計報表及決算或會計師 查 核
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
五、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各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給予七十分之基本分,適用
考評表項目一至項目六。同一投資事業機構之其他會薦高階經理人(如
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其考評表項目一、三為首長考評得分
之百分之五十,另項目七部分由所屬公司會薦首長敘明具體事項,酌給
予正負五分之考評分數,併送本會評議。
七、就職未超過半年者,不予辦理考評,惟其若有營運重大優劣事項將列入
次年度考評參考;就職超過半年者(六月三十日以前任職至年度結束)
,始辦理考評,考評結果並納入第八點考評總分之運用。
八、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績效考核分數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留任
及解任之重要依據。
(二)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留任,未達八十分者予以解任。
(三)最近二次考評總分皆達九十分以上者,得專案檢討延任一年,次數以
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