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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6004088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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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對辦理公共工程相關業
        務之職員獎懲,應依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公共工程,其相關人員得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經本會或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
   為優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得依貢獻度及定期獎勵規定敘獎,
   最高記功一次。
(二)經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
   為優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得依貢獻度及專案獎勵規定敘獎,
   最高記功一次。
(三)經前二款查核小組查核之成績評列為丙等,其主辦機關相關人員
   ,最高記申誡一次。

三、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查核作業,依據工程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年度查核小組績效考核結果與
  其貢獻度及專案獎勵規定,得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成績評列為優等且為前三名者,最高記功二次。
(二)成績評列為優等者,最高記功一次。
(三)成績評列為甲等者,最高記嘉獎二次。
(四)成績評列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五)成績評列為丙等者,最高記申誡一次。
(六)成績評列為丁等者,最高記過一次。

四、參加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公共工程金質獎之相關人員,得依下列
  規定辦理專案敘獎:
(一)獲獎為特優者,最高記大功二次。
(二)獲獎為優等者,最高記大功一次。
(三)獲獎為甲等及佳作者,最高記功二次。

五、作業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者:
   1、工程主辦機關副首長以下職員獎懲案,由各所屬機構依權責核布
      獎懲令,副本送本會備查。
   2、工程主辦機關首長獎懲建議案,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收辦,
   依行政系統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
   議。
(二)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及第四點者:
   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行政系統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送
            人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依第二點規定,相關人員獎懲結果,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登錄於
            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六、注意事項:
(一)專案獎勵對象應從嚴審查,並以主要業務承辦人及直接督導之主
            管為主;協辦人員除特別出力者得予嘉獎一次之獎勵外,原則不
            予專案獎勵,逕由單位作為年終考績參考或併入定期獎勵檢討。
(二)獎勵對象遇有前後任主管人員或承辦人時,以具有主要貢獻者為
            敘獎對象,其餘比照協辦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