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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跨院病歷查詢系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6006482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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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民總醫院及其所屬
  分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保健組使
  用「跨院病歷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系統資料範圍為各級榮院及榮家保健組就醫病人住院、門診、急診、
  轉診及會診之病歷。

三、各級榮院及榮家保健組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代訓醫師)得
  使用本系統;醫師離職前,應完成註銷權限手續。但代訓醫師使用本系
  統之期間,自申請核可後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得申請延
  長。

四、醫師需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醫事人員憑證,並且完成開卡手續始得登入
  本系統。因故未領用醫事人員憑證,但確為作業需求者,須向管理單位
  申請核准後,方得使用其他登入管道登入。

五、醫師診治病人有跨院查詢病人病歷之必要時,應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

六、醫師查詢病歷,需同時於讀卡機插入被查詢人健保 IC 卡及醫事人員憑
  證,查詢人之資料應予讀入且記錄之。

七、系統操作程序,依據榮民資訊網病歷查詢系統操作手冊辦理。

八、本系統之建置、管理及執行,由臺北榮民總醫院負責,其餘各級榮院及
  榮家之資訊部門負責協助執行,並指派專人,負責本系統跨院間協調與
  聯繫工作。本系統之軟、硬體設備維護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
  費支應;如無相關經費,則由各級榮院及榮家保健組分擔之。

九、榮民總醫院應納編所屬分院及其所轄榮家保健組成立工作小組,由副院
  長擔任召集人,監督及確保系統正常執行,並定期檢討各項缺失。

十、管理單位負責電子資料保存、查詢、複製之安全。對其使用人員、時間
  及內容,應有記錄功能,可供稽核。上揭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本系統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資料應予加密保存,並應防止資料遭受
  非法入侵、竊取、破壞及植入病毒等情事。

十二、查詢人對其查詢之資料,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提供資料之各級榮院及
  榮家保健組查證。

十三、違反本作業規定,所衍生相關法律責任,概由違反之各級榮院及榮家
  保健組或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