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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20060048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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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會本部及各所屬機
  構辦理值勤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值勤規定。


二、本會會本部置值日員一人,由職務列等為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職務之職員擔任。


三、本會會本部值勤時間如下:
(一)上班日第一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三十分。
(二)上班日第二時段:下午八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三)例假日第一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三十分。
(四)例假日第二時段:下午八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四、
本會會本部值勤地點為值日室。

五、各所屬機構值勤方式如下: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員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值日員一人,由
   職員工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員一人,由職員工輪值。
  各所屬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六、
(刪除)

七、妊娠、分娩後未滿一年或哺乳期間之女性職員工輪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期間內輪值。
(二)經依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規定進行危害辨識與評估,無
   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後,始得於日間輪值。

  前項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二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八、值勤人員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輪值並簽經權責長官核准者,得優先
  輪值適宜時段或免參與輪值。


九、值勤人員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突發事件之處理。
(四)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五)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十、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呈閱。
(二)職員錄。
(三)設置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四)設置一級主管連絡電話表。
(五)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六)裝置直撥專線電話:收接訊號保持正常。
(七)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十一、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應設值勤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
  日期,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十二、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於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下午八時三十分辦理
  交接,各機構值勤人員交接時間,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值勤人員交
  接後首先應檢查所有通訊設備是否功能正常,確保收接訊號暢通,以
  利即時掌握突發事件之處理,避免產生安全罅隙。


十三、值勤人員應準時到班,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之規定,並確依排定值
  勤時間辦理交接。值勤時,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因故無法
  值勤,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十四、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
  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五、各所屬機構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
  休假期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
  位親自督導辦理。


十六、
為掌握重要情資,並利突發事件處理,值勤人員應收看電視新聞,
  以掌握最新狀況。

十七、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依下列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
(一)上班日第一時段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三
   十分至下午八時三十分,給予加班補休假四小時。

(二)上班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至翌日八時三十分,給予加班
   補休假四小時。

(三)例假日第一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給予加班補休
   假八小時;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三十分給予加班費四小時。

(四)例假日第二時段下午八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給予加班
   補休假八小時;翌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給予加
   班費四小時 。

  各所屬機構值勤人員加班認定時段,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
  加班費支給方式及補休假期限,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
  班費申請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各輪值時段值勤結束後,應休息時間如下:
(一)會本部上班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午一
   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
   經各處會主管同意,居家線上學習公假四小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
   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四小時辦理。

(二)會本部例假日末日第二時段:翌日上午應休息,上班時間調整為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以補休假八小時辦理

  各所屬機構值勤人員夜間值勤結束後,翌日補休作法依類型需要自行
  律定。


十九、本會值勤人員因故無法輪值,應事先自行覓妥對調值勤人員,並經
  權責長官核准;未完成手續未到勤者,以曠職論。

  各所屬機構值勤人員請假作法,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

二十、
本會應於上班日夜間及例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全面無預警查證各
  單位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視情節追究責任。


二十一、各所屬機構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
  (填報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應於例假日前完成)。

 
二十二、督導本會所屬機構各業務主管處應依據本值勤規定及機構特性,
  另訂各類型機構之值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