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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醫療機構醫療收據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輔計字第102007659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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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會計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對外之醫療收據之處理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榮民醫療機構,係指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另榮譽國
  民之家保健組適用之。

四、榮民醫療機構因醫療營運所收之各項醫療收入,應製發收據。且
  應加蓋收費章,始生效力。

五、前點收費章之刻製、移交、報廢、遺失補發規定如下:
(一)榮民醫療機構人員因職務而需使用收費章時,不得逕自刻製,
   應填具「xx醫院申請製 (換、補) 發收費章申請表」並經核可
   後,依採購程序辦理請製。
(二)有關刻製收費章之申請及銷毀事宜,由秘書室負責管理。
(三)收費章啟用時,應拓具印模及敘明啟用日期分由秘書室、主計
   室及業務相關單位備查。
(四)收費章持有人因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填具「xx醫院繳銷
   廢舊收費章申報表」,並將收費章繳回秘書室。
(五)收費章使用日久致字模糊、破損申請換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
   申請換發,並填具「xx醫院繳銷廢舊收費章申報表」,將收
   費章繳回秘書室。
(六)收費章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遺失之事實,於陳奉院長核可
   後,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發。
(七)秘書室對於繳回之收費章,於辦理銷毀時應會同主計室及業務
   相關單位監毀。

六、醫療收據之格式除配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規定及各醫
  療機構之實際需要外,尚應具備:單位抬頭、收據編號、日期、
  金額、經手人,其費別由榮民醫療機構自行設定。

七、醫療收據之控管流程如次:
  醫療收據由使用單位填具申請表依採購程序辦理印製→空白憑單
  由秘書室保管→領用時由使用單位填具醫療收據請領單,蓋妥各
  級主辦人員職章後,向秘書室洽領→使用單位領用醫療收據時,
  秘書室應按印製編號順序核發,並由使用單位、秘書室及主計室
  分別銷號,逐一核計結存數→領用單位使用醫療收據,應逐日按
  憑證名稱將領用及結存數量登記於紀錄卡 (如附件一) →領用單位
  使用醫療收據時,如有作廢或註銷者,應檢附作廢或註銷各聯、
  敘明原因,送主計室併原始憑證存查。

八、使用機器收款者,應將每日電腦報表彙整成冊備查。

九、已使用之醫療收據及有關憑證領發表單保存年限,請依會計法第
  八十三、八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機器處理紀錄資料貯存體,應分
  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十一、醫療收入憑證如有遺失,應即將憑證名稱、份數、號碼及遺失
   原因等,於陳奉該院院長核可後送主計室備查,有關負責人員
   應按情節輕重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