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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榮民參加社區大學進修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輔參字第0950000651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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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落實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鼓勵榮民能多參與進修,
    兼顧偏遠縣市之榮民增加學習機會,強化職場及社會競爭能力,運用
    社會資源,鼓勵暨協助其參加社區大學進修,輔導榮民力行終身學習
    ,俾順利融入社區。


貳、適用對象:榮民


參、實施方式暨補助條件:
一、由各地區榮民服務處依榮民需求,同一科目滿廿人申請,即可協洽當
    地社區大學採合作或委辦方式辦理。
二、未達開班人數科目,榮民得自行到居家附近社區大學進修,結業後向
    當地服務處申請學費補助。


肆、申請補助流程:
一、每年度補助,以二次為限,每次金額最高新台幣六千元,未達上限者
    ,覈實補助。
二、申請人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結訓證書之三週內,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榮
    民證及結訓證明影本,向其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榮民服務處填表提出
    申請 (表格如附表一;可於本會網頁中下載) ,經服務處審查合格後
    ,於十五日 (以受理登記之第一件申請表日期為彙整計算基準) 內分
    別列冊 (格式如附表二) 報會複審後撥款請服務處轉發。
三、榮民申領本項補助次數與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暨學分班進修學費補
    助、榮民參加國家考試輔導學費補助三項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合計申
    領以二次為限。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對核發人員彙總名冊,嚴加審查
    後送本會複審。
四、審核補助申請時,如發現有資格或要件不符者,應駁回其申請。


伍、經費:
    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經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