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榮民娶大陸配偶輔導照顧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壹字第1020077756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
    依「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政策及實施方案」及主任委員指示辦理
    。


貳、目的:
    隨著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兩岸人民通婚情形逐年增加,榮民娶大陸配
    偶者,亦逐年成長。
    為避免榮民為不肖份子利用,衍生社會問題,本會貫徹「不鼓勵、不
    規避」之立場,加強平日之訪查、關懷,做到「事前防患,事後輔導
    」之目標,以杜絕違法事件發生,並促使大陸配偶儘早融入我國社會
    生活環境。


參、實施對象:榮民娶大陸配偶 (尚未取得我國國藉者) 之個人及家庭。


肆、督導編組:
一、服務機構 (散居榮民) 由第一處負責督導 (編組表如附表一) 。
二、安養機構 (內住榮民) 由第二處負責督導 (編組人員自行律訂) 。


伍、實施要點:
一、配合現有服務體系建檔管制,列為重點輔導工作。並結合縣市政府、
    社會福利機構、專業社工、警察、衛生機構等,攜手共同落實輔導照
    顧,使渠等在台之問題,得到妥善之處理與回應。
二、請各服務、安養機構,按「榮民有大陸配偶者家庭狀況訪問表」 (如
    附表二) ,派員全面訪查,將訪查結果建檔列管並彙送統計處 (相關
    作法由統計處另頒) 。
三、各單位應於相關會議,說明訪查要領及做法要求,並完成輔導之書面
    資料 (相關參考法律如附表三) ,以建立正確認知,做好照顧輔導工
    作。
四、榮民娶大陸配偶者,因生活背景差異大,平日應多加訪視、關懷,建
    立訪查記錄,對特殊異常狀況 (如多次訪查未遇、未同居住、家庭生
    活異常等) 予以記載,列為重點訪查輔導對象,除可了解居家狀況外
    ,更可有效防止違法事件發生,避免衍生家庭與社會問題。
五、每年舉辦乙次,榮民娶大陸配偶法紀說明座談會 (參加對象以娶大陸
    配偶之榮民為主) ,座談會著重於「法紀責任、生活輔導、諮商及防
    止受騙或為不肖份子利用」。
六、對特殊案例建立個案紀錄,並與當地警察機關建立資訊連絡,掌握大
    陸配偶行,為爾後輔導工作或座談會之參考資料。
七、凡有異常或受騙情事,應即協請法律顧問給予必要之諮商輔導,如涉
    不法情事,則依規定溝通輔導後向司法單位舉發。
八、庚續辦理各項生活諮商及職業訓練,並對有工作許可之大陸配偶,加
    強就業媒合工作。
九、透過年度懇談會、座談會,宣導娶大陸配偶後,可能衍生之問題及對
    個人與社會之影響,期能經由榮民間之相互影響,瞭解婚姻的真諦。
    對有意娶大陸配偶之年長榮民,亦應詳述利弊得失,請其慎重考慮,
    以免造成日後之困擾。
十、內政部「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政策及實施方案」,確立透過提供
    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人身
    安全保護、建全法令制度等六大政策及實施方案,落實照顧輔導,請
    注意相關資訊,鼓勵大陸配偶參加,以保障其應有之權益,使其盡早
    融入我國社會生活環境。
十一、嚴禁各級幹部,涉及非法媒介榮民娶大陸配偶之情事,違反者依法
      嚴懲究辦。
十二、所有之訪查、輔導,應注意禮貌、態度、方法,以不干擾當事人為
      原則,避免衍生其它事端。
十三、請單位首長嚴格督導確實執行,執行情形列為年終督考考核重點。


陸、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得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