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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1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輔學字第1030031867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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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係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
之人員。


     第 二 章 學力鑑別考試
第 四 條
學力鑑別考試,分高中畢業程度及國中畢業程度兩種,每年於暑假前,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與教育部會同有關
機關舉辦一次,以應退除役官兵就學之需。


第 五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凡在公私立高級或初級中等學校肄業,經自修而自認具有
高中、國中畢業程度者,均可申請報考學力鑑別考試。


第 六 條
學力鑑別考試之考試科目如左:
一、高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 (中外史地、三民主
    義及公民) 、自然學科、 (物理、化學及生物) 。
二、國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 (歷史、地理、公民
    及道德) 、自然學科 (理化及生物) 。


第 七 條
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發給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證明書
由輔導會印製頒發,並將及格人員冊送教育部備查。
前項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僅限於報考升學,不得作為學歷證件或服
務資格證明。


第 八 條
持有學力鑑別考試國中程序及格證明書,年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報考高
級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持有學力鑑別考試高
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准予報考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


     第 三 章 報考與錄取
第 九 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不含研究所) 之新生或轉學生,其錄取優
待依教育部訂頒之「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辦理。


第 十 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應依各該學校招生簡章規定之手續辦理。


第 十一 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
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其學歷證件遺失時,應報請
    教育部查案證明。
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缺乏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時,准繳驗左列
    證件以同等學力報考,但不受同等學力錄取比率之限制。
 (一) 教育部發給之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 國防部發給之隨營補習教育高中同等學力證明書及在營知識青年士
      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三) 輔導會發給之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第 十二 條
(刪除)


第 十三 條
傷殘機障痼疾之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時,除依報考學校招生簡章上規定外
,其殘疾不致妨礙學習者,應准其報考。


第 十四 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證
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名表上加蓋「退伍軍人」之戳記,並請各
該校招生委員會復核認可後,予以第九條規定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報名時,如不陳繳規定之退除役證件,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
請補救及享受優待。


第 十五 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待
,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其所填志願依次分發至額滿為
止。


     第 四 章 就學獎助
第 十六 條
輔導會得依需要洽請學校依相關規定擬訂公開招生辦法,經報請教育部核
定後,舉辦退除役官兵考試,就讀大專校院。


第 十七 條
退除役官兵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或出國留學,且具有正式學籍者,可向輔導
會申請獎助學金,其申請核發要點,由輔導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輔導會得不定期派員至退除役官兵就讀學校訪問,藉以明瞭其就學實際情
形。


第 十九 條
在學退除役官兵如因故休學,必須事先陳報輔導會備查,否則以後復學時
,不再予以輔導。


第 二十 條
凡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如在校不守校規及犯有重大過錯,經就讀學校開除或
受嚴重處分,經輔導會調查屬實者,停發其就學補助費。


第 二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