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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山地農場停車場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90)輔肆字第2150號
法規體系: 法規/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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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會為維護各山地農場之道路與環境衛生及場部區域內之整潔與管理經營
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執行,由各山地農場負責辦理之。


第 四 條
各山地農場應於農場入口處設置管理站一所,派專人駐守,除擔任車輛收
費工作外,並擔任門警或處理偶發事件。


第 五 條
凡進入本會山地農場之車輛 (包括大卡車、遊覽車、計程車、小汽車、機
車) 應於管理站門口先行分別繳費並取收據後,始得進入農場指定場地停
車,不得任意在路邊停車,以維場內秩序。


第 六 條
收費標準:
一、大型卡車、遊覽車,每輛四○元。
二、中、小型遊覽車客車及計程車,每輛二五元。
三、各型機車一○元。
收費員每天所收道路清潔維護管理費應於當天連同收據第二聯繳交埸部收
帳。


第 七 條
收據格式:
一、白色收據面值肆拾元,一式三聯,用之於大卡車、遊覽車,其式樣如
    附件一。
二、黃色收據面值貳拾伍元,一式三聯,用之於中、小型客車及計程車,
    其式樣如附件三。
三、淺綠色收據面值拾元,一式三聯,用之於機車,其式樣如附件二。
每張收據應編號加蓋執行單位收費戳記,填明年月日,始得使用。


第 八 條
左列車輛得予免費:
一、農場來賓與接洽公務人員所乘之車輛。
二、軍警及電信、電力、自來水等工作車輛。
三、在農場承辦工程之車輛。
四、客運公司定期班車。


第 九 條
收費人員態度應親切和藹,不得徇情擅免收費,如有故違,一經查覺,從
嚴懲處。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收費款,專供各該場環境清潔維護及管理之用,並應設科目詳細
登記收支。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