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貳字第09800095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輔貳字第098001253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件三、
附件四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輔貳字第0990005459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輔貳字第0990007286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1000004180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輔貳字第1020076894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養字第103003546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養字第112007706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