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處室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7.04.27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7003163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處室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 |
內容: |
四、加班費之支給,以小時為單位,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
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單位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加班費時數管制規定如下:
(一)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超過部分得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不予核發加班
費。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須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應以專案事前
會辦會計、人事處,並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後,送人事處於差勤管
理系統異動「加班費請領類別」。
六、經費:
(一)各單位加班費之分配,係參酌前一年度各單位加班費實支數額及補休時數
,並依當年度預定執行之工作,統籌分配當年度編列之加班費數額;分配
後由各單位自行控管,並於分配額度內樽節支用,凡額度用罄之單位,不
再檢討籌措,不足支付之加班時數,改以補休方式辦理。
(二)加班費每月請領一次,由各單位將加班費請領單彙整,於次月十日前送人
事處、會計處審核後發給。
七、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
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
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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