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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7:28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4.03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7002487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
容: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構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騷擾
        及性侵害事件。如受害人為本會員工,本會應依法提供其行使權利之法律
        協助。
                所屬機構首長涉有前項事件,除榮民總醫院分院院長由該管榮民總醫
        院調查、評議及決定外,應由本會為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