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第三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11.23 |
發文字號: |
輔行字第106009546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第三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 |
內容: |
三十四、工友具有勞基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應予命令
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
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
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
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
,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出具之證明。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應逕行辦理,並
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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