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5:10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第三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11.23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06009546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第三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
容:
三十四、工友具有勞基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應予命令
    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        
    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
    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
    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
    ,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出具之證明。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應逕行辦理,並
    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