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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1:24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5.25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6004238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
容:
三、經費、員額:
 (一)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所需經費由各機構就其作業基金自行訂定提撥比例
       支應。
 (二)各榮民總醫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過上年度醫療
       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十五。
 (三)各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過上
       年度醫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四)各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員酬金」
       經費額度內偏用醫務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