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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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2.20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06001144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