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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37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0.11.04
發布字號: 輔給字第110007558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容:
八、退除給與追繳作業:
(一)本會發給退除給與後,發現領受人有停止或喪失領受情形者,除先行辦理
   止付(沖回)外,並將停止或喪失領受資料連同溢領金額,函送國防部人
   事權責機關審定,並通知領受人於三個月內向本會或各榮服處繳還。
(二)各榮服處須將溢領或誤領款項區分「當年度」及「以前年度」,並依指定
   帳戶辦理歲入繳庫。
(三)領受人應繳還之溢領或誤領款,以
次繳清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
   繳清者,得向榮服處申請分期償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
(四)溢領或誤領退除給與逾期未繳還者,各榮服處應檢具相關文件函送本會依
   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五)前款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本會通知當事人自下一
   定期以後發給之退除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
   方式繳還者,由榮服處依前款規定辦理。
九、優惠存款規定如下:
(一)優惠存款項目:舊制年資退伍金、勳獎章獎金、身心障礙榮譽獎金及眷補
   代金,舊制年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上優惠存款項目包含補發及緩發部
   分。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其遺族申請改支遺屬一次金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三)臺灣銀行每月代本會墊付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款項,並於每年度結束後,將
   當年度墊付之差額利息款項明細資料製成光碟片,函送本會申請返還。
(四)本會經檢查無誤後,辦理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款項撥付,其優惠存款差額利
   息撥付作業程序,如附件九。
(五)溢領或誤領優惠存款利息者,應至原儲存優惠存款之臺灣銀行分行繳還溢
   領款,並以
次繳清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得以優惠存款
   本金抵償應繳還之溢領款後,不足清償部分,向本會申請分期償還(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九之一)。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