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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農場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
並超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未達法定
預算者,就其達成比率發給。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獎金:為獎勵員工辛勞,授權各農場首長,於可發營
運獎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
給之,實際直接從事人員每人最高以二個月俸(薪)給為限,
間接輔助人員每人最高以一個月俸(薪)給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為激勵對農場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於可發
營運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按該員工工作
績效核發之;其核發金額以農場全體員工二個月俸(薪)給總
額為限,並應成立績效評估會,依績效評核原則、評估指標及
發給基準等規定審定;其相關規定,由各農場訂定,報請本會
核定。
前項第二款特別績效獎金,賸餘未達法定預算,或因設施委外(
託)經營衍生收益,致達成賸餘目標者,不得核發。
第一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
固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五為下限)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
(期初加期末餘額除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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