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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14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08.20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090062051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
容:
四、適用對象及應具備要件:
(一)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
 1、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及
   格(含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格),或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

 2、現任編制內委任(派)第五職等(含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
   之職務或職務相當之醫事人員(含聘用住院醫師)。

 3、連續任職本會二年以上,並擔任與進修、研究、實習有關工作一
   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考列甲等、一年考列乙等以上
   ,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4、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相關專題(科目或科系),但從事
   部科內教學及研究工作人員不在此限。

 5、在出國進修期滿返回機構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
   但基於業務需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經陳
   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6、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具有具體事蹟者。凡經監察院彈劾、糾
   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
   懲戒法院審理尚未判決確定者,均不得選送;錄取後,出國前始
   發生或發現者,亦註銷其資格。

 7、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或機構所訂語文能力條件(托福成績及格)
   ;其未訂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政府指定之機構測驗所前往國
   家之語文能力合格,始得選送。

 8、薦送出國進修、研究、實習,應結合單位發展的專業需要,並評
   估學成將具發展成果。

(二)出席國際會議:
 1、一般條件:
 (1)連續任職本會二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
    擔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最近二年未受懲戒或刑事處分或
    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2)會議與本職有直接關係,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養。
 (3)通曉會議所使用之工作語文。
 (4)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2、特別條件:
 (1)醫護技術人員:
  A、參加國內外醫療組織邀請之國際會議或因醫療業務需要,除擔
    任國際組織重要職務或擔任我國組織帶隊前往或屬重要大會組
    團前往維護會籍或擔任醫院一級主管職務且經本機關首長核可
    免發表論文外,其餘人員皆須有論文發表,始得支領公費,申
    請公假。

  B、代表我國會籍與會,應有醫療衛生主管機關或法人機構推薦(
    邀請)函或證明。

 (2)其餘人員:
  A、應富有國際會議經驗或活動能力者。
  B、口詞清晰,能單獨出席發言,參加討論、辨論者。
(三)出國考察訪問:
 1、一般條件:

 (1)擔任與考察項目有關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考
    列乙等以上,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
    分。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或相當考試及格者。
 (3)擔任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職務相當之醫事人員(含
    聘用住院醫師),具有發展潛力者。

 2、特別條件:
 (1)配合採購合約所需或因應其他部、會、局、處或工會、公會出
    國考察者,其學歷、職等得視需要專案檢討辦理。其中外語程
    度免予測驗,但需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學習需要程度,派遣單
    位應主動辦理行前加強複習。

 (2)醫事人員考察,可配合參加國際會議,出國總天數不超過二十
    天,但首長仍以十四天為原則,經陳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3)出國考察單位及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
    路取得觀摹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應避免三年內相同,惟參
    加國際性展覽,以爭取商機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