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10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11.13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08008838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
容:
五、委營案契約之經營項目,區分以下類別:
(一)第一類:短期作物及苗木培育。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
            五日前已種植長期作物者,得依現況辦理。
(二)第二類:水產養殖。
(三)第三類:畜牧養殖。
(四)第四類:農產加工及銷售中心。
(五)第五類:休閒、觀光。
  前項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辦理有機農業之委營案,以通過
  驗證之日起計算契約期限,契約期限為八年。有機農業促進法施
  行前已通過驗證,且辦理契約變更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三十日起算契約期限。契約期滿,委營人仍符合驗證資格並持
  續作有機農業使用,得申請續約,以一次為限,續約期限為八年。
  第四類首次辦理之委營案及第五類委營案,由農場研提經營計畫,
  函報本會核定契約期限。 

十八、農場應給予有機農業之委營案權利金優惠,由委營人檢具符合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通過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向農場提出申請,自
   申請日之次月起,按契約所訂權利金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計收。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