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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3:10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2.25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8001270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容:

二、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員(無職業榮民)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
        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費用,由輔導會每半年
        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全民健康保險署)轉付
        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及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
        其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項目如下:

(一)赴大陸探親超量用藥、醫師指示用藥、因醫療需要之超項衛材等費
           用。
(二)住榮民總醫院二人病房時,其病房費差額。
(三)經輔導會核准之健保不給付項目。
(四)專案醫療補助: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其醫療必須且不在前款補助範圍
   之費用,得由輔導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補助,每人每年合計最高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合計數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六、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
  低收入戶成員)被保險人身分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病房差
  額比照無職業榮民辦理。

十一、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至委託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之醫療機構就
  醫,其就醫費用補助比照該受委託經營之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