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8.02.14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800112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法規審議會議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高級職員或聘請專家、學
者兼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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