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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43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業務緊縮編制裁減員工專案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1.17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7009593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業務緊縮編制裁減員工專案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業務緊縮編制裁減員工專案處理要點
容:
五、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
  1、純勞工: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九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具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
         費另依下列方式補足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一次退
        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其差額。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年資給付之資遣費
        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
        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低時,由各事業機構補足差額。
2、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各依其適
       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標準給付者,其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
       付與依勞動基準法之一次退休金標準有差額時,由事業機構予以補足。
(二)加發給與︰
1、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人員:
    (1)除屆齡退休(職)者外,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
        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者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
       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
      (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
    (2)即將屆齡退休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至遲日前六個月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
        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者,
        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發給預告工資);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以其適用退
        休規定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薪
        給之慰助金。慰助金(不含預告工資)以每月支領之薪額及加給計支。
2、辦理退休之工級人員,如其退休生效日距至遲應命令退休日尚不足一個月時,
        不得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3、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七(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且每月
       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構)一次追繳扣除退休、資
       遣月數(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之慰助金後,轉交原給與機關(構)或
       原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繳庫作業。

七、曾依本原則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
        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事業機構或原
        主管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
        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