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九點及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注意事項 |
內容: |
四、考評區分及期間:
(一)年度考評:每年度元月起至十二月止。
(二)另予考評:年度內就職超過半年者(六月三十日以前任職至年度結束)。
(三)就職未超過半年者,不辦理考評。但有營運重大優劣事項,將列入次年度考
評參考。
九、考評結果與執行:
(一)年度考評及另予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六月一日起生
效。
(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如附表
二),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業管處對各員年來
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予核列,落實考評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