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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16:30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08.29
發布字號: 輔行字第113006332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
容:

二、宿舍地點:

(一)松德路簡任級多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

十一、十三、十五號一至三樓及十三、十五號四樓。

(二)松德路科長級多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

十一、十三、十五號六樓。

(三)松德路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十

一號四樓及九、十一、十三、十五號五樓。

(四)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二三巷一弄一號

(五)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忠孝東路五段二一0號二0七室
   二一
0室。

 

三、申請條件: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

洲、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以外地區

本會薦任主管以上職員及女性職員工(不含約聘僱及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

(二)南京東路及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

洲、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以外地區

之本會職員工(不含約聘僱及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但本人及配偶曾獲政府

輔助或貸款之住宅,坐落位置符合第一目規定地區以外且申請人因

公務需要報經簽核者,不在此限。
 

四、分配方式:

(一)松德路簡任級多房間職務宿舍(十五戶):簡任職等以上職員,以

一人分配一戶為原則。

(二)松德路科長級多房間職務宿舍(四戶):薦任主管,以二人分配一

戶為原則。

(三)松德路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十五室):女性職員工,以一人分配

一室為原則。

(四)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五室):男性職員工,以一人分配

一室為原則。

(五)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四室):以三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或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

配借住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俟有空位時再予優先調整。

 

十二、一般管理規定:

(一)借用人對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行政管理

處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及設備情形,並對於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

次。

(二)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每年除由管理單位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

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小額採購請購(修)單(附件五)

送交行政管理處核辦。修繕先後,依申請順序定之。

(三)借用人如自願付費修繕使用之職務宿舍設施設備,應向行政管理處

申請辦理。自願付費修繕之設施設備,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

求本會補償。

(四)職務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視實際需要,由行政管理處擬具次年

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核定後,據以核實編製年度職務宿舍修繕費預

算表。

(五)借用人之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自借用宿舍翌日起,應按月扣繳公

庫。

(六)行政管理處每年至少二次派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如

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

(七)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應自行組成職務宿舍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其組成及運作方式,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

會作業規範(附件六)辦理。

(八)管理會應定期召開借用人會議,決議會務重大事項,並律定保證金

及宿舍管理維持費用之收取標準,借用人有繳納之義務。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