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輔人字第 19952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90003996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030089832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堂長輪調實施規定)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070022506 號函修正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