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人字第 0970005668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人字第 0990003059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輔人字第 102007807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暨各附屬服務、安養機構應辦理甄審職務內陞作
業程序)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人字第 1040092525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 點;並自即日生
效(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所屬服務、安養
機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龍崎工廠及臺北勞務中心應
辦理甄審職務內陞作業程序)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人字第 1080071436 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