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
字 0930006195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 1020073922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5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
成果管理及運用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
第105006722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60025544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
第1090038753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