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輔壹
字第 02456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 1020074448 號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
生效(原名稱: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發還大陸家屬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40069869D 號函修正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00002428 號函修正第5、6、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