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九十)輔玖字第 1107 號書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輔玖字第 1000000426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輔玖字第 1010008840A 號函修正第 27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輔行字第 1020084338 號函修正名稱及
部分規定(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輔行字第 1060095466 號函修正第 34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輔行字第 1080074144 號函修正第 9、10、12
、16、30、34、36、39、40、49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輔行字第 1110069107 號函修正第 2、8
、9、17、27、30、31、33、35、37、39、40、41、45、47、48、49 點,
刪除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輔行字第 1110079144 號函修正第 6、10、
14、15、16、26點,刪除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