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10006693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90009420 號函修正第 5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000004537 號函修正第 1、2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020075026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5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因病資遣案件審查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