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人字第 1000001854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輔人字第 1020076187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4 點(原名稱: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醫事人員人事經
管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040084172B 號函修正第 3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090023138 號函修正第2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1120045503 號函修正第4 、10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
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