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輔人字第0920007241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輔人字第0940002487號函修正全文
3.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輔人字第0950001897號函修正第2、7點
4.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輔人字第0990000815號函修正第2、4
、5、7點
5.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輔人字第1000001297號函修正第4、6、7點
6.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輔人字第1010061996B號函修正第7點
7.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輔人字第102007585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
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輔人字第1070023579號函修正第7點
9.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輔人字第1070071345號函修正第4點
10.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輔人字第1090010592號函修正第7、8點;
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輔人字第1090062051號函修正第4點;並自
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輔人字第1120072481號函修正第2、3、7、8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