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9
)輔秘字第 2091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2)
輔秘字第 0300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4)輔秘字第 1438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函發日實施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
第 1020085627B 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停止適用分層負
責實施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