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90)輔人字第 13691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20006310 號函修正下達全文 34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
第 0980005186 號函修正下達第 8、11、20、32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0980006878 號函修正下達 3、5、16、26、27、29~32 點條文;增訂
第 1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20079075 號函修正名稱、第 2、34 點、附件1、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
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20039864 號函修正第5、6、8、10、11、16、17、27、28、30、32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