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09800095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貳字第098001253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件三、附件四
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0990005459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0990007286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1000004180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1020076894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
第103003546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
第112007706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