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
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70002842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點(原名稱:亡故榮民遺留
房地產標售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壹字第 1020075431 號函修正第 1、4、12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50106943 號函修正第3、7、8、11、12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