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6000169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10000002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1000077771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101008611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102007685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10900127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900726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20052910 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1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8點附件二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