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 095001909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 1020076891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生效(原名稱:因戰(公)致身心障礙現役(退伍、免役或除役)
官兵暨未滿 61 歲身心障礙已領有榮民證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
就養安置作業流程)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40072867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