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八)
輔壹字第 16824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 093000046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下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4001384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 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
字第 097000253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5 點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壹字第 0970017832 號函修正第 31 點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80012699 號函修正第 22、23、31 點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90010446 號函修正第 31 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壹字第 1020021697 號函修正第 31 點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壹字第 1020074623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40001617 號函修正第 17、31 點及第 26 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040062080B 號函修正第 18、31 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050095334 號函修正第 31 點;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080093738 號函修正第 8、9、18、31 點;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130045227 號函修正第 31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