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
輔秘字第 371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4)
輔貳字第 20119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8
)輔貳字第 09479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9)
輔秘字第 2140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9)輔
秘字第 01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5)
輔秘字第 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8
)輔秘字第 00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8)輔
秘字第 2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9)
輔秘字第 59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秘字第 0920001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
第 09400010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
第 1050027476 號令修正第 1、2、2之1、2之2、14 條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
第 1060003005 號令修正第2條之2
1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綜字
第 1130010195 號令修正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