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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6: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醫學院醫學系
  畢業公費醫師(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
  之家服務作業,除依本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人事法
  令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應累計服務六年,其
  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費醫師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服務四年,並於完成
   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至榮民總醫院分院(以下稱榮總
   分院)或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服務二年。
(二)公費醫師於榮總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專科
   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後,續留榮民總
   醫院訓練,申請延長訓練以一次為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
   費服務年資,且延長訓練期間以二年為限。
(三)公費醫師分發服務期間,得於書立切結書後,由服務機構依醫療業
   務需要選送接受次專科訓練,其訓練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二年
   ,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榮總應於年度內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宜分配額度給公
   費醫師申請,並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核定後
   ,公告於各榮總網頁。
(二)應屆畢業之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
   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按各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
   期、缺額報名甄試;受理報名之醫院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
   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師,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核備;
   公費醫師完成報到後,應造冊報本會列管。逾期未完成分發之公費
   醫師,由本會逕行核定分發。
(三)役畢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
   參加退伍當年度各榮總公告住院醫師缺額甄試,並於退伍後一個月
   內報到任職,逾期未完成分發者,由本會逕行核定分發。
(四)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服務期滿,輪調榮總分院或榮家繼續服務者,由
   本會依所屬醫療機構或榮家業務需要,辦理統一分發作業。

四、公費醫師申請轉院、轉科,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或榮總分院、榮家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
   同級榮民醫療機構或榮家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
   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五、公費醫師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
  照規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緩
  服務: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疾病,經指定之公立醫院診斷屬實。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展緩服務。

六、公費醫師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處理。

七、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公費出國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期
  間不得延長,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八、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
  冊,函報本會發給醫師證書正本及服務期滿證明書。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