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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所屬公務
    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本會各處、室、會與各附屬機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本會各處、室、會與附屬機構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模
    範公務人員選拔。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
    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會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
    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惟如有特殊優異
    事蹟,表現確屬優秀者,得連續獲選。


六、本會模範公務人員,由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遴選,檢具遴
    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依每年所定期限報會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
    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會人事處辦理初審(本會人事處負責審查各員基本條件
      ,合格者分會各業務主管處審查事蹟資料並排定名次)。
(二)複審:召開本會考績委員會,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審查,審查結果由
      本會人事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之遴薦
      名額,圈選符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之適當人選,推
      薦候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若未獲選,仍由本會模範公務人
      員表揚獎勵)。


八、獲選為行政院之模範公務人員,由行政院辦理表揚獎勵。獲選為本會
    之模範公務人員(不含已報院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由主任
    委員頒給獎狀乙幀及新台幣五萬元,另給予公假五日;本會第九處將
    各員事蹟刊登「榮光周刊」公開表揚,人事處並將登錄各員「公教人
    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供人事運用參考。
    前項給予之公假五日,應於當年度請畢。


九、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會或陳報行政院
    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會人事處;如
    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除函知本會人事處外,並應報請撤回其遴
    薦。


十、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
    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單位或附屬機構報請本會撤銷其資格,其
    已領受行政院或本會頒發之獎座(含證書)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
    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並列入人事
    業務績效考核重大缺失事項辦理。


十一、辦理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將配合行政院各年度內訂頒之「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作業補充
      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