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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失依榮民遺孤獲得良好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並避免就養榮民亡故後,其遺眷生活失據,無力扶養榮民子女,特訂定本要點,以照顧其生活。

二、本要點所稱榮民遺孤,係指亡故榮民遺留之未婚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成年者。

(二)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者。

    前項榮民遺孤區分為以下四類:

(一)第一類:榮民夫婦均已亡故者。

(二)第二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且經地方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三)第三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且經地方政府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四)第四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且具有無工作能力證明者。

    榮民遺孤、亡故榮民配偶或實際扶養者領有亡故榮民退休俸之半數數額,如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不得申請。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榮民遺孤或其扶養人(監護人)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十
                    五日
,至本會各榮民服務處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已成年仍在學之在學證明。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證明文件。
     4、無工作能力者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5、亡故榮民配偶或實際扶養者之監護或扶養事實證明。
     6、領取亡故榮民退休俸半數之相關資料。

四、申請符合規定者,視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第
        二
點所定類別,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至預算支用完畢
        為
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五、一般規定:
  (一)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不予慰問。
  (二)榮民服務處應訪查實際扶養遺孤者,並填具紀錄備查。
  (三)榮民服務處受理申請後,應登入本會單一窗口便民服務系統,並於
                    三
節後十五日內辦理結報。
  (四)慰問金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分配各榮民服務處執行。
  (五)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六)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追回之。涉
                    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得準用本規定,申請三節慰問。但同
                    一
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慰問者,不得重複申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