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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120052894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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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失依榮民遺孤獲得良

好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並避免榮民亡故後,其遺眷生活失據,無

力扶養榮民子女,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榮民遺孤,係指亡故榮民遺留之未婚子女,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

(一)未成年者。

(二)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就讀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者。

  前項榮民遺孤區分為以下四類:

(一)第一類:榮民及其配偶均亡故,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二)第二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

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三)第三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

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四)第四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具有相關證

明者。
 

三、榮民遺孤或其扶養人(監護人)至本會各榮民服務處申請慰問金,應

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及榮民遺孤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已成年仍在學之在學證明。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證明文件。

(四)無力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亡故榮民配偶或實際扶養者之監護或扶養事實證明。
 

四、申請符合規定者,視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依第二點所定類別,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至預算

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五、一般規定:

(一)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不予慰問。

(二)榮民服務處應於三節慰問核發前訪查實際扶養遺孤者,確認榮民遺

孤發放資格,並登錄於本會服務機構「退除役官兵及遺眷訪視服務

系統」備查。

(三)榮民服務處受理申請後,應登錄本會「急難及慰助管理系統」,並

於三節後十五日內辦理結報。

(四)慰問金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分配各榮民服務處執行。

(五)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

或發給。

(六)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追回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得準用本規

定,申請三節慰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慰問者,

不得重複申請。

(八)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款本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