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
工作,針對創新建議、流程簡化、法規鬆綁、提高行政效能及強化為
民服務等面向,藉由前瞻性規劃及運用知識管理與其他創新作法,進
行資料蒐集,並透過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提
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範圍
以本會核心工作(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為主要研
究範疇。
三、研究方式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自行研究(簡稱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簡稱共同研究)。
(三)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簡稱合作研究)。
(四)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簡稱委託研究,請另依據本會
訂頒之「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四、策定研究項目
(一)各業管處參考本會施政願景及政策導向,結合年度施政計畫,律定
研究範圍,並指定所屬機構(不含榮民總醫院)依研究範圍,擇定
具體項目,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妥「年度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件
一)報會編列序號函復後實施。
(二)三所榮民總醫院自行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特性及教學醫院相關規
定,研提計畫項目,並依前述作業期限報會編列序號函復後實施。
(三)各指定機構所提計畫項目如屬科技類,其項目及序號(依本會編列
為主)不得任意變更,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計畫項目、期程、經
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網址:http://www
.grb.gov.tw ),如有增修異動時,應即時至系統更新,並填妥「
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如附件二)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會備查。
(四)計畫項目如屬非科技類,則免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惟如有增修異動時,仍應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報會備
查。
(五)計畫項目如涉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研究
,或報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六)研究計畫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者,仍應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
計畫項目填報。
五、製作研究報告
(一)研究方法:
依機構及計畫項目特性,自行選定適合的研究方法及規劃作業期程
,引用理論應有所依據,實驗過程應詳加記錄及歸納分析,並用科
學方法推論,效益評估、結論及建議等應具體可行。
(二)報告格式:
1.研究主旨:包括對象與目的。
2.研究問題之緣起、背景、範圍與現況。
3.研究設計面向:
(1)基本理論與假設。
(2)運用資料之範圍。
(3)實驗收集資料之程序。
(4)分析資料之方法。
4.研究進度及每一階段完成工作紀實。
5.研究發現及效益。
6.討論。
7.結論及建議。
(三)報告封面、提要表、內文等,均以橫式書寫。
(四)各指定機構於每年一月底前,確認並完成前一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成
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二月中旬前,填妥「年度研究成果暨獎
勵一覽表」(如附件三)報會由業管單位審核。
六、審查研究報告
(一)各相關業管單位應指派評審委員(科長級以上)或遴聘學者專家,
就所屬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依「年度研究報告
評閱意見表」(如附件四)於每年三月中旬前完成評審作業,送秘
書室彙陳(含電子檔)。
(二)會屬三所榮民總醫院研究成果報告審查作業,由各院依本規定於每
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
(三)各等級評分標準:
1.特優:九十五分以上至一百分。
2.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九十四分。
3.甲等: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
4.乙等: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
5.丙等:六十分以上至六十九分。
(四)評定為甲等以上者不得超過各類型機構總篇數之百分之六十。
(五)本會依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篩選各類型機構具參考價值之研究成果
報告(中文版,含各榮總二篇),登載於本會網站供民眾瀏覽。
(六)本會將於每年四月底前,檢視本會及各指定機構前一年度研究計畫
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並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七)本會於每年六月底前將核定之「年度研究成果暨獎勵核定一覽表」
(如附件五)函送各相關機構自行依本規定辦理敘獎
七、獎勵辦法
(一)經評列甲等以上者,由各該機構自相關經費項下核發獎金予有功人
員,評列特優者由本會另行頒發獎牌乙面。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符合下列各款著有成效者
,於年度結束前檢討議獎:
1.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2.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3.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4.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另本會研究發展業務承辦及督導人員,及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著有
績效之機構首長併予議獎。
(三)獎勵種類:
1.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2.列入個人考績及陞遷依據。
3.對具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四)對於具有參考價值之優良作品,除核予應有之獎勵外,得視需要將
其具體建議,於月會或各類型機構工作會報中發表。
八、預算編列
(一)各榮民醫(總)院及安置基金預算機構,在各該機構研究發展經費
項下編列。
(二)本會及會屬政府預算機構,在本會及各該機構研考或相關業務經費
項下編列。
九、一般規定
(一)研究成果報告參考之書籍、論文或其他資料等,應說明出處,並詳
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涉侵權行為,撰寫人自行負責。
(二)有關自行、共同、合作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三)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1.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2.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3.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4.學位論文。
(四)本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瞭解查證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
效,將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