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100069878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動本會及所屬
  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研究發展工作應以本會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核心工
  作,為主要範疇。

三、研究發展工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作法,以前瞻性之規劃,就
  前點所定範疇,進行文件或資料蒐集,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
  ,並以下列方式,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一)自行研究:各單位人員自行研究。
(二)共同研究: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合作研究: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研究: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業管處應參考本會施政願景及政策導向,結合年度施政計畫,律定
  研究範圍,由各單位(不含榮民總醫院及分院)主動或依指定於研究
  範圍內,擇定具體項目,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妥「年度研究計畫項目
  表」(格式如附件一)報會編列序號函復後實施。
  榮民總醫院應自行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特性及教學醫院相關規定,
  研提計畫項目,並依前項作業期限報會編列序號函復後實施;各分院
  之計畫由各榮民總醫院負責審查,並併同各榮民總醫院研究計畫陳報
  本會。
  各單位所提計畫項目,經本會核定編列序號後不得任意變更,並應於
  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
  資訊系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如有增修異動
  時,應即時至系統更新,並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格式如附
  件二)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會備查。
  計畫項目如涉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研究,
  或報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研究計畫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者,仍應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計
  畫項目填報。

五、研究報告應包括封面、提要表及內文等,且均以橫式書寫。
  報告內容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與建議。

六、各研究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確認並完成上一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成
  果報告及電子檔一份(不含委託研究)報會由業管單位審核。
  各相關業管單位應指派評審委員(科長級以上)或遴聘學者專家,就
  所屬之研究成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依「年度研究報告評閱意見
  表」(如附件三)於每年三月中旬前完成評審作業,送綜合規劃處彙
  陳(年度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審核情形一覽表,如附件四),並函送各
  相關機構自行依本規定辦理獎勵。
  各等級評分標準如下:
(一)特優:九十五分以上至一百分。
(二)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九十四分。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
(四)乙等: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
(五)丙等:六十分以上至六十九分。
  榮民總醫院及分院研究成果報告審查作業,由各榮民總醫院參照第二
  項評閱意見表及前項評分標準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填
  妥「年度研究成果暨獎勵一覽表」(如附件五)報會備查。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或經篩選具參考價值之研究報告(中文
  版),由綜合規劃處登載於本會網站供民眾瀏覽,並得視需要將其具
  體建議,於月會或各類型機構工作會報中發表。
  各單位於每年四月底前將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鍵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GRB),本會將定期上網檢視各單位研究計畫資料登錄
  情形。

七、各單位研究報告經評列甲等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單位
  自行檢討人員議獎;評列特優者,由本會另行頒發獎牌乙面: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構)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構)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構)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前項獎勵種類如下:
(一)依評審等級給予研究人員下列獎度:
  1.特優:記功一次。研究報告具卓越創見者,得視貢獻影響程度酌予
       記功二次或記大功。
       2.優等:嘉獎二次。
       3.甲等:嘉獎一次。
(二)發給獎金。
(三)列入個人考績及陞遷依據。
(四)對具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本會研究發展業務承辦及督導人員,及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著有績效
  之機構首長,得併予議獎。

八、經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其所需經費於各單位研究發展相關預算項下
  編列。

九、一般規定:
(一)研究成果報告參考之書籍、論文或其他資料等,應說明出處,並詳
   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涉侵權行為,撰寫人自行負責。
(二)有關自行、共同、合作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
(三)本會為瞭解查證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將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訪
   查。